1月9日,記者從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獲悉,新修訂的《寧夏醫療救助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具有寧夏戶籍的九類困難人員可以獲得醫療救助: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自治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辦法的救助對象發生變化。新增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根據“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已被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覆蓋的實際,刪除“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的困難人員類別,但對該群體的保障力度并未降低;將因病致貧家庭患病人員調整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具體認定條件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確定;新增“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的兜底項;規定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自行規定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費用由本級財政自行負擔。
辦法更新了救助方式和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給予補助。具體的起付標準、補助比例、年度補助限額等救助政策,由自治區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規定救助對象有多重身份的,按照標準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補助,不得重復享受。
辦法規定了救助程序。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資助,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劃轉,確保接受資助的救助對象及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實行直接救助和依申請救助。(記者 周昕)